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立辉,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伟林,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晓飞。
委托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立辉因与被上诉人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5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8日,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收到佟立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佟立辉申请公开“贵委对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1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佟立辉申请的信息,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已于2019年5月20日在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76号文件中作出答复,本次申请不再重复处理。佟立辉不服,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佟立辉于2019年5月9日向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贵委对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佟立辉其申请公开的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佟立辉向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申请公开“贵委对湘价电[2014]106号文件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已经在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7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向佟立辉作出答复,现佟立辉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告知佟立辉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再重复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综上,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作出的湘发改信息公开〔2019〕1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佟立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佟立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佟立辉上诉称:申请人重复申请是指申请人已经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就已经获得的信息多次申请公开。上诉人明显未获得相关信息,故不构成重复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365三式投注_365打水账号怎么防止封号发改委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上诉人本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与其之前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一致,按一般人的理解,可认定属重复申请,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本次申请属重复申请并答复不予重复处理,具有事实根据,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上诉人主张重复申请的前提是此前已获得过相关信息,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上诉人还主张,其本次申请内容的文字表述虽与此前申请的文字表述一致,但指向的是上次申请后形成的新的信息,故不属重复申请。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前后两次申请从形式上看属重复申请,但从实质上看,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有一定道理。鉴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本次申请后进行了积极处理,同时,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对相关信息的理解不一致系因上诉人文字表述重复所致,综合考虑本案争议的问题对当事人的影响、本案争议产生的原因、相关信息是否存在等因素,对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本次申请从形式上进行理解并处理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佟立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哲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