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复议
检索主题词:信息公开 立项文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徐某某不服株洲市市发展改革信息公开答复申请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株洲市芦淞区“大米厂片区棚户区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含概念性规划方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水保等)。经被申请人核实,其未制作也未保存关于涉案项目的任何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是株洲发改委制作的。经我委核实,株洲市芦淞区大米厂片区棚户区项目由芦淞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其立项批复材料确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
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10月25日通过EMS(1098830976523)寄出,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处理结果】 省发改委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2019年4月徐某某不服我委行政复议决定,向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由于“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多项审批职权均下放基层政府部门,经下放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由承接事项的行政部门负责。 【典型意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职责。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该部分项目政府信息由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可能并不清楚所申请公开的项目审批权限是否下放,各级发改部门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同时,可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避免申请人因无法得到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提起复议、诉讼,浪费行政、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