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复议
检索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与申请无关政府信息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刘某等3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杨某、童某
被申请人:某市发改委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市某区粮食局第一粮食储备库拆迁安置(某区第一粮食储备库及安置基地)”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将《关于审批某市某区第一粮食储备仓库异地重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某发改〔2014〕1号)和《关于某区第一粮食储备仓库异地重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某发改行审〔2014〕6号)作为《答复》附件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及附件的内容与其申请公开事项不一致,故提起行政复议。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市某区粮食局第一粮食储备库拆迁安置(某区第一粮食储备库及安置基地)”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20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将《关于审批某市某区第一粮食储备仓库异地重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某发改〔2014〕1号)和《关于某区第一粮食储备仓库异地重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某发改行审〔2014〕6号)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
【处理结果】
省发改委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重新答复。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某区粮食局第一粮食储备库拆迁安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却将某区第一粮食储备仓库异地重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请示向申请人公开,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市某区粮食局第一粮食储备库拆迁安置(某区第一粮食储备库及安置基地)”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进行回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典型意义】
对于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注意,在信息公开答复时,一定要严谨细致,严格认定事实,准确把握并正面回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将似是而非的信息予以公开,更不能将不涉及申请事项的信息生搬硬套向申请人予以公开。